合同的法律规范
数字电文
定义:也称电子信息、电子通信、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等,一般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各种信息。
特征:
· 数据性:本质特征。
· 虚拟性:其不同形式的存储、运输和运用都是无形化的。
· 易消失及易改动性:相较于传统的书面形式。
· 证据局限性:在作为独立证据使用时存在局限性。
· 存放及传输特殊性:不论何种形式的存在,都需要特殊的系统、介质和方法。
法律法规效力:
· 法律效力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
· 数字电文具有证据效力,不得仅因为其形式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 其证据真实性由以下内容保障: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及其他相关因素。
通信法律:
· 发送的判别: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或者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 收讫确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
· 收发时间时间的确认:发送的判别是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而收到的判定分为两种情况:若指定特定系统,则按照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按照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收到和发送如果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 收发地点:发件人为其主营业地。收件人也是主营业地,若没有主营业地的,为其经常居住地。同样: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保存法律(判定有效性)
·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记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 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同但可以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 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电子合同
定义:在网络环境下,平等主体的自然体、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点:
· 订立形式:适用于电子信息技术手段。
· 记载载体:载体是磁介质,即数据电文。
· 广义的角度:网络环境下以电子信息技术手段订立的合同。
· 本质:一种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类别:
· 依据交易中电子合同适用的程度不同分为:
完全电子合同:业务或交易内容全都采用电子合同的形式。
不完全电子合同:部分业务或交易内容不采用电子合同的形式。
· 依据电子合同的标的性质不同分为:
一般电子合同:标的是一般物的电子合同。
计算机信息电子合同:标的是计算机信息的电子合同。
· 依据电子合同的订立形式不同分为:
格式电子合同:全部或主要条款为格式条款的电子合同。
非格式电子合同:全部或主要条款为当事人之间协商而订立的电子合同。
· 依据电子合同的范围不同分为:
广义电子合同:在所有的网络环境下,平等主体的自然体、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电子合同:只利用互联网订立的电子合同。
法律法规
· 电子合同的当事人:
定义:指依法订立电子合同的双方或多方。
确认:主要采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和其他方法。
订立能力: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电子合同的电子代理人:
定义: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发送、回应电子记录及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它自动化手段。
法律地位:基本所有法律均不承认电子代理人是民法上的代理人,电子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 电子合同的要约邀请和要约: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 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的意思表示,它们都不是法律行为。
· 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下列情形不可撤销:
· 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场景:
· 要约被拒绝。
· 要约依法被撤销。
·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电子合同的承诺:
含义: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发出。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电子合同相关规定:电子合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其承诺受形式制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若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若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产品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若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
撤回:承诺的通知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送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同时到达相对人。
新要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间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它的确认分为两个方面: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立法概述:2019 年 4 月二十三日,全国人大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决定。
立法意义:
· 规范电子签名行为,推进网络身份确定的规范化。
· 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 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电子商务活动、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
不适用范围为特定的一些文书,包括:
·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 涉及停水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概念: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法律法规:
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条件包括:
·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都能被发现。
使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合同签署的各方已经经过实名认证。
· 电子合同上的签名是根据《电子签名法》认可的可靠电子签名。
相关法规:
· 失密判定: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停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若未及时告知,或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认证: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电子签名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
概述
消费者定义:只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
电子商务消费者定义:通过网络、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法律法规确定消费权益的单位和个人。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交易安全、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隐私保护、消费者退换货、格式条款的效力、管辖权和损害责任的承担。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 安全权及其保护:
定义: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涉及的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等权利。其中前两项称为人身权,第三项称为财产权。
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在受到各种形式的侵犯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 知情权及其保护:
定义: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保护:生产者、经营者若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时,依举法律应当受到惩罚。
· 选择权及其保护: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
· 公平交易权及其保护: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应当遵循确立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 退货权及其保护:消费者退货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内使用用商品且无条件提出退货要求,它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
· 索赔权及其保护: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个人信息权及其保护:指消费者个人享有对本人信息的支配、控制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封锁权和信息报酬请求权。
其他权利及其保护:
· 结社权及其保护: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 知识获知权及其保护: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 受尊重权及其保护: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 监督权和检举权及其保护: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